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盗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殺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前更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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