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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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權人 陳建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裕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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