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何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資念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488,266元)

1

利息

488,266元

113年11月12日

114年2月10日

(91/365)

10.03%

12,209.73元

2

違約金

488,266元

113年12月5日

114年2月10日

(68/365)

1.003%

912.38元

小計

13,122.11元

項目2

(請求金額281,742元)

1

利息

281,742元

113年11月18日

114年2月10日

(85/365)

12.83%

8,417.91元

2

違約金

281,742元

113年12月19日

114年2月10日

(54/365)

1.283%

534.78元

小計

8,952.69元

合計

792,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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