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六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游志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0月13日雲警六偵字第1060020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志能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游志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下同)106年9月18日凌晨1時15分許、106
年9月22日凌晨12時許、106年9月23日凌晨12時許、106
年9月24日23時35分許、106年9月29日凌晨1時17分許、
106年10月3日凌晨00時3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市○○路○○○號。
㈢、行為:故意向被害人 黃雅婷 位於雲林縣○○市○○路○○○號
之門口斜坡處潑灑不明液體共6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害人黃雅婷於警詢時證陳因伊1年多之前與被移送人游志
能間因被移送人游志能裝潢店面之垃圾及灰塵之問題發生爭
執而互有嫌隙,被害人黃雅婷於106年9月22日上午11時0
許發現不明液體潑灑伊之位於雲林縣○○市○○路○○○號之
門口斜坡,經伊在家中調閱監視錄影器,始得知上情等語明
確。
㈡、經本院核閱卷附之現場勘驗照片及監視錄影光碟,得知被害
人黃雅婷位於雲林縣○○市○○路○○○號之門口斜坡處明顯
有油污,且被害人提供上開處所對外拍攝之監視錄影影片之
視角係由被害人黃雅婷之處所向外拍攝,可觀看斗六市○○
路及被移送人游志能之活動,並可見從游記雞滷飯攤販處潑
灑液體之畫面,亦有監視錄影翻拍畫面9張附卷足憑翻拍畫
,核與被害人黃雅婷於警詢中所證核之相符,被移送人游志
能顯有滋擾被害人住戶之行為,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
序行為,洵堪認定。
三、被移送人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前,有上開6次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以一行為論,並加重其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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