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司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司法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8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至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80號司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惟查,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登載經扣繳義務人申報之所得資料,並未呈現納稅義務人全年度之完整收入情形;而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顯見上開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完整收入及全面資力狀況,更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用僅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事實。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之裁判費用1,000元,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會民國106年12月29日法扶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鄭小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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