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政緯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州艾瑞佳商貿有限公司呂佳偉呂怡珊 、尤佳琪、 蔡宛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依據為何?與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是否重疊?並依上開規定所定費率計算及繳納裁判費到院。如原告未遵期陳報,應以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請求金額總計10,110,000元,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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