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徐飛飛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告 江克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31,600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829+3,434+1,450+141+2,498+72,304+844+1,140+184+398+43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6,73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附表1」、「附表2」。
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含附件及證物)。
四、民事起訴狀未有原告或訴訟代理人簽章,請併同補正。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