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被告 方映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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