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債權人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院真債務人 張哲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與「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並提出證明文件(依所提工程合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應為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係公司名稱變更,應檢附載有公司原名稱、變更後名稱之變更登記表)。
二、債務人張哲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