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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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正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