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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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花
王聖智潘文郎陳立鏞陳碧慧鍾石花 洪嘉駿 李庚睿 邱建銘 胡紅冰 吳苡溱 (原名 吳慈雲 ) 宋友平 曹書賢 李一明 林清珠 王瑞雄 蔡馬沙 王珊芬 金年梅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案由欄所載「100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應更正為「105年度易字第9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案由欄所載「100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顯屬誤寫。而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