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廖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義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