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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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徐福晉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強銓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捌萬陸仟叁佰壹拾│0000000│││││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