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鋒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96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