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念祖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念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念祖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目前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54375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