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柒片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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