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癸○○原告乙○○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原告丁○○
庚○○己○○辛○○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甲、原告方面:二、陳述中關於「原告壬○○為被繼承人 陳清林 之配偶、原告丙○○、丁○○、乙○○、庚○○及被告甲○○則為被繼承人陳清林之子女,原告戊○○、己○○、辛○○、被告甲○○則為被繼承人陳清林之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壬○○為被繼承人陳清林之配偶、原告丙○○、丁○○、乙○○及被告甲○○則為被繼承人陳清林之子女,原告戊○○、己○○、辛○○、庚○○則為被繼承人陳清林之孫」。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陳清森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清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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