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92號聲請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巷1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7月31日起至126年7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6年8月6日邀同第三人 蔡炳泉林慶智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8,820,000元;另於96年10月9日邀同第三人林慶智、 蘇文珊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9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8月6日②99年10月9日止,①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②按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3月6日②97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9,672,5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乙○○已於97年4月7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1件、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件、授信約定書2件、放款戶利率異動表3件、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3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601│田│1,013.78│全部│├──┼───┼────┼───┼───┼─┼────┼────┤│002│臺南縣○○○鎮○○○段│602│田│900.31│全部│├──┼───┼────┼───┼───┼─┼────┼────┤│003│臺南縣○○○鎮○○○段│603│田│277.4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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