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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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陳筱梅 被告 謝文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16萬8,0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3,168,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