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滕振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滕振安被訴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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