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王鑑鈞 被告 李智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