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順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詩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妲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