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韓育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9,125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1.74計算│├──┼─────┼──────────┼───────────┤│002│11,963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74計算│├──┼─────┼──────────┼───────────┤│003│1,568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4│10,492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5│8,895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6│2,913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7│5,593元│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