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4號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武氏 右
黎逸玲 邱慧美 被告 戴金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