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九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試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紙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搜證照片十六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