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韓宏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家豪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
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8年5月27日裁定命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該
裁定於108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繳納,
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聲請不合程式,依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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