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偉華
張郭淑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54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及同地段458建號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