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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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 張來銓張國萬 之.訴訟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65│├──┼──────────┼────────┼──┼──┤│00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79│├──┼──────────┼────────┼──┼──┤│003│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1│113│├──┼──────────┼────────┼──┼──┤│004│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100│├──┼──────────┼────────┼──┼──┤│005│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65│├──┼──────────┼────────┼──┼──┤│006│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0│1│8│└──┴──────────┴────────┴──┴──┘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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