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曉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曉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曉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5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3792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2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3罪,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2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10月22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3年5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日後,終結日為103年5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