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胡一鳴
胡恒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建物面積欄「總面積:83.64」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83.6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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