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附民原告 蔡秀美 附民被告 李黃秀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育菱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