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嘉養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依法計算20日之上訴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7月1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20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蓋本院收件章為憑,是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不變之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念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