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154號債權人登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博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000539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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