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原告 楊麗鳳

被告 劉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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