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原告 楊麗鳳
被告 劉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原告 楊麗鳳
被告 劉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