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