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2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6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三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定儲利率指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上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