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原告 張佳玲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7月1日以「BLUEWAV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T恤、褲子、外套、運動服、休閒服、夾克、拖鞋、布鞋、運動鞋、休閒鞋、鞋子、童鞋、頭巾、冠帽、運動帽、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服飾用皮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於101年4月30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3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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