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0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043號聲請人 張富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1年1月31日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區○○街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01年2月1日(星期三)起,算至101年3月1日(星期四)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1年5月14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陳國成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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