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66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甲○○因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提出之文件內容所示,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甲○○是否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內容有異議之處,概本院無法認定該文件即為債務人就本支付命令異議之聲明。故若,債務人甲○○欲意就本件支付命令之內容提出異議者,請於收到本文後五日內,另為提出異議之聲明並簽名蓋印章。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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