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