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1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16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所附附件有誤,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二份、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
表暨表決結果乙份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