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

原告 林國揚

被告 江婕晴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

黃靖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原告乃於97年7月2日匯款30萬元至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帳戶),未約定利息及返還期限,迭經原告自108年6月9日起催討被告返還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08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無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不存在消費借貸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97年7月2日匯款30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有匯款回條聯、被告帳戶歷史對帳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第5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應返還借款30萬元本息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原告雖於97年7月2日匯款30萬元至被告帳戶,然交付金錢之原因非僅一端,或為贈與,或為投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關係,自不能以原告匯款30萬元予被告之事遽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⒊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為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所明定。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決參照)。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參照)。原告雖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3頁至83頁)為據,主張系爭對話紀錄為兩造間對話內容,而足以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云云,惟被告已爭執系爭對話紀錄之形式上證據力(見本院卷第88頁),原告復未證明其真正,系爭對話紀錄即難認有形式上證據力,遑論實質上證據力可言,況觀之系爭對話紀錄,原告單方指及「2008年是借錢給你」(見本院卷第73頁)、「這是2008年時借30萬元給你的匯款單」(見本院卷第75頁)後,該他方立即回應「30萬元是您決定的金額,您說也希望我幫您投資」(見本院卷第73頁)、「您當初主動提要幫忙,金額30是您提的,…您說…多的可以幫您投資」(見本院卷第77頁)、「當初是您叫我幫您投資」(見本院卷第79頁)、「當初是你叫我投資」(見本院卷第81頁)而一再表示反對及異議,自難執此為兩造間已有消費借貸意思合致之證明,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據,自不能認為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無理由?

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30萬元本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08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