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9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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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 馬小字 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黃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97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