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

原告 鄭漢森

被告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主張醫療費用之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等事證影本到院,繕本逕送被告,並應攜帶上開事證之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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