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
原告 鄭漢森
被告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主張醫療費用之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等事證影本到院,繕本逕送被告,並應攜帶上開事證之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