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忠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另經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24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及送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6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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