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清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曾守富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106年12月5日│1,500,000元│0000000│││││南屯分社│││││├──┼─────────┼─────────┼──────┼──────┼──────┼──┤│002│曾守富│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106年12月5日│360,000元│0000000│││││南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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