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宗勳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芷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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