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謝銘峻
吳博輝 梁登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晴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上訴人 王英彬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戴育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