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