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楊人懿 被告 楊瑞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13號(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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